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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4 围观 我有话说 分享 A+ A A- 来源:山西门户网 打印本页

天津市一位六旬老翁与儿子共同出资购房,房产权写在儿子名下,后儿子与儿媳协议离婚,房产权分给儿媳。老人起诉索要产权被法院驳回。律师指出,老人对自己出资或借资和子女买房,必须保留证据,否则会留有后患。

2004年初,62岁的张大爷将自己的两套私产房屋卖掉后,又添11万元购置了一处新房。因为老人不能贷款,就将房屋产权人写在儿子名下,由儿子向银行贷款55000元。同年底,儿子与儿媳协议离婚,按照协议条款,该房产归属儿媳所有。张大爷以房屋产权和居住权受侵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产权人归己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权属的合法凭证。房屋产权人与出资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即使张大爷能够证明其为购置房屋的出资人,也不能依此取代他的儿子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故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驳回张大爷的诉请。 

代理本案的孙振发律师分析说,老人败诉的主因是他未保留与儿子共同出资购房的证据,也未明确自己为房产的共有人。

孙振发律师提醒老年人:出资或借资与子女购房时要有证据意识。参与出资购房时应将自己作为房产共有人登记在产权契证上;或订立书面出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自己拥有权利;或与子女订立赡养、共有、长期居住等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而后再将购房款赠与子女。如果借资帮子女购房,要由子女的配偶出具借款凭证。这样,如产生纠纷,才能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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