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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为用户提供文明、理性、友善、高质量的信息分享和公共讨论的网络交流空间。评论服务,是指通过运营网络互动传播技术平台,供用户对本网站传播的各类信息发表评论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语音、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二.用户使用评论服务,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七条底线”;应尊重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及公民个人隐私,尊重社会公序良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上文提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三.用户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注册账号后,使用本网站的信息服务。对用户发表的信息,我们保留相应的管理权利。

四.用户在山西门户网平台发布信息时,不得违反以下要求: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煽动地域歧视、地域仇恨的;

(六)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迷信的;

(八) 侮辱和歧视性别、年龄、种族、出身、国别、性取向、生理缺陷的;

(九)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十)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一)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十三) 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十四) 散布污言秽语,损坏社会公序良俗的;

(十五)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六) 散布非法信息,或类似的商业违法信息;

(十七) 骚扰、煽动、夸大、误导类的信息;

(十八) 危害平台安全的内容;

(十九) 令人极度不适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人或动物自虐、自残、自杀、被杀、吸食注射毒品或违禁药品致残以及枪击、刺伤、拷打等令人极度不适的内容);

(二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传播的信息。

五.对违反上述承诺的用户,我们将采取不予审核、删除信息、短期禁止发言、永久关闭注册账号、拒绝向违规用户提供服务等管理措施。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言论将保存在案、并向有关政府部门如实报告。如出现产品和服务停止运营的情形,我们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用户信息安全,包括及时停止展示用户发布的信息;停止运营的通知将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并对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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