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红旗下咨询:
本人原在单位为私营企业,进入公司已有半年多了,并有正式合同。但是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由于个人原因今年9月1日向公司领导提出口头辞职,领导表示由于公司困难,需要我再帮助他们一段时间,我出于好意同意了,当时没有提交书面辞职书。但是到了9月5日,单位并没有发放我的8月份工资(应该9月5日发工资,一直以公司没钱为由拖欠),我于是要求单位发放8月份的工资,并要求把以前我在公司的所有报销费用结清,此后就离开了单位(只口头告知了单位领导)。但领导却说我在9月份是无故旷工,要我付出代价(就是不再给我8月份的工资和报销费用)。我感到非常气愤,想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告他们公司,但又不知道像我的这种情况能否告赢。希望劳动法苑能给我一些帮助,谢谢!!顺便说一句,这个公司一直没有给员工上保险。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苑网主任陆敬波律师答复:
网友红旗下你好。你来信涉及到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提出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并不需要单位的批准。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就可以在三十日期满后与用人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同时还规定了,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前款提前三十天通知的约束。根据网友红旗下的咨询介绍,其用人单位对于八月份的工资应发而未发,已经构成了拖欠工资;同时,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用人单位未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亦构成克扣工资,据此,你完全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你应得的劳动报酬。
至于单位认为你旷工的说法也是于法无据的,根据前述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只要通知了用人单位就可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没有了劳动关系又何来旷工呢?
综上所述,单位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相信通过劳动仲裁能够依法维护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