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证金标准是多少
租赁保证金缴存标准为:单人家庭1万元;三人或者两人家庭2万元;三人以上家庭3万元。租赁保证金参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申请人终止享受租房补贴时一次性结清本息。申请人在《缴存通知单》开具之日起5日内,按规定标准金额到指定银行缴存租赁保证金。逾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的资格人,视为放弃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申请。
如何领取经济租赁房招租
申请人向管理中心出示租赁保证金缴款凭证,将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缴存通知单》第一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管理中心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一式两联,并向申请人发放银行储蓄存折。
招租补贴如何计发
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期按自然月(指每月的1日至月底)计算,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月份满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租房补贴;不足15天的,不计发租房补贴。租房补贴资金由管理中心于每月25日前划入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招租补贴期限有规定
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享受租房补贴,申请人自享受租房补贴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3年内该家庭租房补贴原则上不做调整。对租赁合同解除或享受租房补贴满3年的,管理中心停发租房补贴。申请人与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应于解除租赁合同当月告知管理中心。
申请人应注意的事项
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交下列要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资格证明》原件;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持上述要件到管理中心申请租房补贴的同时,需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申请书》。管理中心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缴存通知单》(以下简称《缴存通知单》)。
招租补贴发放标准的调整
申请人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因有家庭成员出生、结婚、死亡等,而引起家庭人口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月持家庭成员户口簿、出生证(或结婚证或死亡证)等凭证,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调整申请书》(简称《调整申请书》)。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供要件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在《调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留存,同时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调整通知单》。租房补贴标准在申请人提出调整申请的当月保持不变,自次月起管理中心按调整后的标准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申请人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期满或申请人家庭要求提前退出租房补贴的,管理中心应当在终止发放租房补贴前1个月,向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退出通知单》,提示将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办理租赁保证金清退的手续
对申请人家庭终止发放租房补贴的,管理中心为其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保证金退款单》(以下简称《退款单》)一式三联,送市住保办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市住保办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将实际应退还申请人的租赁保证金本息划入存折内,并在《退款单》上加盖“租赁保证金已清退”章,留存第一联,第三联交管理中心留存,第二联及银行储蓄存折由管理中心转交申请人。
违反规定从保证金中抵扣
管理中心应定期对申请人家庭承租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接受检查。对申请人不接受检查的,可暂停发放租房补贴,对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伪造相关证明,申请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未及时告知管理中心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经济租赁房资格,对已骗取的租房补贴,从申请人缴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