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女士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二手房一套,签订合同后才发现该房尚欠两万多元物业费及供暖费。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双方合同随任女士意愿解除,经纪公司返还任女士定金3万元。
2004年9月,任女士与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由经纪公司代理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泰西里一处建筑面积77.43平方米的二居室房屋,成交价为34.5万元。签协议同时,任女士支付该公司购房定金3万元。协议还约定经纪公司收到定金后不得向其他人出售此房屋,并确保此房屋不欠任何费用。在该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任女士若不认购此房屋及因任女士的原因导致未完成该房产过户手续,经纪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
不久,任女士得知所购房屋的物业费及供暖费尚欠两万多元,于是向经纪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中约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应确保此房屋不欠任何费用,但在实际履行中,出现了协议房屋有物业费及供暖费尚未结清的情况。协议中虽约定任女士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不认购此房屋及因任女士的原因导致未完成该房产过户手续的,经纪公司有权不退还定金,但导致任女士不认购的原因系协议房屋存在欠费,经纪公司存在过错,因此任女士放弃购买并主张退还定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