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所购买的二手房用于自住,那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购买自住房屋时需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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